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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转专业的要求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4-07-16 15:40:24

学校给予的学籍警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将学校的书面通知送交学生本人并寄达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受到学籍警示的学生,须提交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学习提升计划。二级学院为学生建立学生学籍警示档案,督促和指导学生执行学习提升计划。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降至下一年级学习:

(一)经补考后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18学分的;

(二)因课程考核不合格面临退学的一年级学生,可申请“降级试读”(须提交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学习提升计划)。学校只给予学生一次申请“降级试读”机会。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经补考后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24学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降级)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15日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15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学生违反学习纪律,1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签字后执行。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参照使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五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于收到《退学决定书》7日内办理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监护人或亲属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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