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安排专业。
6.小学教育专业按照大类招生,文理兼招,新生入校后进行分班考试,按照小学教育(文科方向)、小学教育(理科方向)、小学教育(英语方向)三个专业方向分班。
7.单科成绩要求
(1)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
(2)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须在50分以上(含50分)。
(3)报考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和环境工程专业的考生(不含高考考生类别为民语言的新疆籍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须在50分以上(含50分)。
(4)报考英语教育专业(专科)的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须在75分以上(含75分)。
8.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四条对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高考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高考综合素质评价、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招生报名考试中,提供虚假材料(含在网上提交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视频造假、作弊等)、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五条高考考生类别为民语言的新疆籍考生入校后需预科一年。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时,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特殊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艺术类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等。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八条学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