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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所有专业目录一览表

发布时间: 2024-07-29 1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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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所有专业目录一览表

类别 专业名称
经济学类(本) 经济学
经济与贸易类(本) 国际经济与贸易
法学类(本) 法学
社会学类(本) 社会工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本) 思想政治教育
教育学类(本) 小学教育

学前教育

教育技术学

特殊教育

体育学类(本) 体育教育

运动训练

中国语言文学类(本)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汉语国际教育

汉语言文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

外国语言文学类(本) 日语

俄语

英语

历史学类(本) 历史学

文物与博物馆学

数学类(本) 数学与应用数学

信息与计算科学

物理学类(本) 物理学
化学类(本) 化学
地理科学类(本) 地理科学

地理信息科学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生物科学类(本) 生物技术

生物科学

心理学类(本) 心理学
统计学类(本) 应用统计学
电子信息类(本)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类(本)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网络工程

软件工程

化工与制药类(本) 化学工程与工艺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本) 环境工程
工商管理类(本) 人力资源管理

国际商务

公共管理类(本) 公共事业管理
旅游管理类(本) 旅游管理
音乐与舞蹈学类(本) 音乐学

音乐表演

舞蹈学

戏剧与影视学类(本) 表演
美术学类(本) 美术学

绘画

设计学类(本) 数字媒体艺术

视觉传达设计

环境设计

计算机类(专) 计算机应用技术
教育类(专) 语文教育

英语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

小学教育

新疆师范大学理科专业有哪些

院系

专业

学制

马克思主义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 四年

政法学院

法学 四年
公共事业管理 四年

历史学与社会学学院

民族学 四年
社会工作 四年
历史学
文物与博物馆学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四年
物理学 四年
应用物理学 四年

化学化工学院

化学工程与工艺 四年
环境科学 四年
环境工程 四年
应用化学 四年
化学 四年

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四年
软件工程 四年
网络工程 四年

生命科学学院

生物工程 四年
生物技术 四年
生命科学 四年

商学院

人力资源管理 四年
经济学 四年
国际经济贸易与商务 四年

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

旅游管理 四年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四年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四年
地理科学 四年
地理信息科学 四年

教育科学学院

教育学 四年
教育技术学 四年
学前教育 四年
心理学 四年

初等教育学院

小学教育 四年
特殊教育 四年

体育学院

体育教育 四年
运动训练 四年
表演 四年

数学科学学院

信息与计算科学 四年
数学与应用数学 四年

外国语学院

英语 四年
俄语 四年
日语 四年

语言学院

汉语言 四年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四年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汉语国际教育 四年

文学院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四年
汉语言文学 四年

美术学院

视觉传达艺术设计 四年
绘画 四年
美术学 四年
环境艺术设计 四年
产品设计 四年
服饰与服饰设计 四年

音乐学院

音乐学 四年
舞蹈学 四年

新疆师范大学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新疆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762。

第三条办学地点:学校共三个校区,分别为温泉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景路100号)、昆仑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医路102号)和文光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6号)。

第四条办学层次和性质:普通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新疆师范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新疆师范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新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党委领导下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在校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承担学校招生工作的建议决策和民主监督等职责;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学校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按规定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录取期间的计划管理。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校纪检委(监察室)、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录取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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