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高于或等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辅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高于或等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主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承认该门课程成绩,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
(四)学生在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主修专业达到学业提醒学分标准,终止其辅修专业,报教务处备案。辅修专业出现2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重修不及格,终止辅修专业,报教务处备案。
(五)对终止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在辅修专业已修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六)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攻读双学士学位:
(一) 学生可以在校内或有互认学分协议的学校攻读双学士学位。
(二)申请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是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前期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三)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达到学业提醒的学分标准或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修读双学士学位资格;
(四)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和跨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培养要求时,学校颁发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修读双学士学位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的某些课程要求等于或高于双学士学位专业,且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直接认定为双学位专业该门课程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
第四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学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后进行。学校根据教学资源状况,确定当年转专业计划。
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年取得的学分低于40学分,平均学年学分绩点低于2.5者;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取得的总学分超过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60%者;
(四)特定的学科专业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第四十二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察认可,具有某种特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所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