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辅修或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五十七条非毕业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每学年结束时;毕业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每年7月初。
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当年获得的学分达到退学标准的(见表1、表2、表3);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4年的;
(三)休学期满,开学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经学校复查申请复学不合格的;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时间2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除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学生退学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后,由学校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者,可采用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学生退学的其他事宜:
(一)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二)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自正式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学生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三)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四)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一条学校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结束学业的学生作出全面鉴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于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准予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