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在学期中间复学。学生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三条休学学生的其它有关事宜:
(一)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均不得继续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核。
(二)学校保留休学学生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对应专业学习时,可以由休学学生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在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学校指定专业学习。选定专业后,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应当重新修读所缺课程。
第八章 学业提醒与警示、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毕业须获得的最低学分为:5年制专业240学分,其中必修课190分、限选课40学分、任选课10学分;4年制专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为190学分,其中必修课150分、限选课30学分、任选课10学分;三年制专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为145学分,其中必修课115分、限选课20学分、任选课10学分。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提醒、警示制度。每学年结束后,各院(系)应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累计学分数(对照本章表1、表2、表3),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清理。对达到学业提醒、学业警示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表1:五年制学业提醒、警示、退学学分标准
学 年 | 标准学分 | 学业提醒 学分标准 |
学业警示 学分标准 |
退学学分标准 |
第一学年 | 48 | 低于40 | 低于35 | 低于25 |
第二学年 | 96 | 低于85 | 低于75 | 低于60 |
第三学年 | 144 | 低于130 | 低于115 | 低于105 |
第四学年 | 192 | 低于175 | 低于160 | 低于140 |
第五学年 | 240 | 低于240 | 低于170 |
表2:四年制学业提醒、警示、退学学分标准
学 年 | 标准学分 | 学业提醒 学分标准 |
学业警示 学分标准 |
退学学分标准 |
第一学年 | 48 | 低于40 | 低于35 | 低于25 |
第二学年 | 96 | 低于85 | 低于75 | 低于60 |
第三学年 | 144 | 低于130 | 低于115 | 低于95 |
第四学年 | 190 | 低于190 | 低于125 |
表3:三年制专科学业提醒、警示、退学学分标准
学 年 | 标准学分 | 学业提醒 学分标准 |
学业警示 学分标准 |
退学学分标准 |
第一学年 | 48 | 低于40 | 低于35 | 低于25 |
第二学年 | 96 | 低于85 | 低于75 | 低于60 |
第三学年 | 145 | 低于145 | 低于85 |
第五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一)自愿申请的;
(二)受到学业警示的;
(三)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四)毕业时尚未达到退学处理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