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学院同意转入的学生,由院长在《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字,学院加盖公章,返转转出学校。
3.由转出学校将加盖了两校公章的《转学确认表》等材料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批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陇东学院学生向外省高校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按以上程序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确认)表》,经陇东学院和转入学校同意,报我省教育厅审批。经我省教育厅同意转学的学生,由我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四)外省高校学生转入陇东学院按下列程序办理:
1.转出学校将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等材料转陇东学院后,由教务处对转入学生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
2.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由教务处委托拟转入专业所属的教学院系对学生进行专业水平和能力测试。经测试合格的学生,由教学系报教务处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院长审批。
3.经学院同意转入的学生,由院长在《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字,学院加盖公章,返转转出学校。
4.转出学校将加盖了两校公章的《转学申请(确认)表》等材料报当地省级省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我省教育厅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条 学生凭《转学申请(确认)表》和招生录简表复印件到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五条 省教育厅在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办理学生转学手续,学生必须在此时间段之前向学院提出转学申请,以便学院按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转学材料。
第二章 转专业规定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陇东学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学院确认,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