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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转学与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陇东学院普通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陇东学院发[2005]65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转学规定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陇东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于陇东学院录取批次的学校转入陇东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属“专升本”、“3+2”、“预科班”学习形式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根据《关于甘肃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教高[2005]49号),学生转学须按教育部统一规范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确认)表》”)所列程序办理。
(一)陇东学院学生转向本省高校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在教务处领取《陇东学院学生申请转学审批表》(见附件1),填写有关内容并详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申请转学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院长审批。
2.经学院同意转学的学生,由院长在《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5份,下同)上签字,学院加盖公章。学院有关部门提供招生录简表复印件(一式5份,下同)、学生学籍登记表复印件、已修课程成绩单,教务处加盖公章后,将以上材料转学生转入学校。
3.转入学校同意学生转入后,校(院)长在《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字,学校加盖公章。将《转学确认表》等材料返转陇东学院。
4.陇东学院将加盖了两校公章的《转学申请(确认)表》等材料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批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本省高校的学生转入陇东学院按下列程序办理:
1.转出学校将学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转学申请(确认)表》、学生招生录简表复印件、学籍登记表复印件、已修课程成绩单送陇东学院后,教务处对转入学生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由教务处委托拟转入专业所在的教学院系对学生进行专业水平和能力测试,经测试合格的学生,由教务处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院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