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转专业条件及要求
第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在原专业学习有困难,可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以下称“统一转专业”)或单独提出转专业申请(以下称“单独转专业”)。
第十一条 “统一转专业”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开展,学生可在本科教务系统内申请。
第十二条 按照 “三段培养、两次分流”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求,学生可以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参加“统一转专业”工作;在二年级第四学期期末,可根据个人专业微方向学习情况,原则在本学院内申请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三条 因健康原因、学习困难、参军退役复学和休学创业复学等原因错过“统一转专业”工作的学生,可以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单独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四条 因学习困难的学生,学院应根据学业警示情况对其进行学业帮扶。确认因学习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完成学业者,申请转专业时应在校学习两学期以上,转入后一般应降级学习。同时,原则上只能由理工类专业转入文管类专业学习,或由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卓越计划专业转入一般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因学习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转入学院考核通过后,不占转入计划名额;休学创业并修满创新创业学分的学生,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可优先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经转入学院考核通过后,不占转入计划名额。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进行转专业:
(一)以联合培养、国防生、定向生、委托培养、“专升本”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艺术类和非艺术类专业互转者;
(三)新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未取得正式学籍者;
(四)在籍三年级及以上学生者;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其它经学校研究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统一转专业”工作程序如下:
(一)启动每学年转专业工作。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当学年学校转专业工作计划、各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和转入计划名额。
(二)发布通知。教务处根据当学年学校转专业工作计划在教务处网站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公布转专业实施方案和转入计划名额。
(三)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处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并可在教务系统中实时查询报名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