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进行转专业:
(一)以联合培养、国防生、定向生、委托培养、“专升本”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艺术类和非艺术类专业互转者;
(三)新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未取得正式学籍者;
(四)在籍三年级及以上学生者;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其它经学校研究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统一转专业”工作程序如下:
(一)启动每学年转专业工作。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当学年学校转专业工作计划、各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和转入计划名额。
(二)发布通知。教务处根据当学年学校转专业工作计划在教务处网站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公布转专业实施方案和转入计划名额。
(三)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处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并可在教务系统中实时查询报名人数。
(四)组织考核。学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已公布的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名单报学院“工作小组”审核并公示。
(五)录取公示。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考核通过名单进行复核,拟录取名单通过教务处网站向全校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组长核准,无误后发文公布。
第十八条 “单独转专业”工作程序如下:
单独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应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当学年转入学院“统一转专业”的转入计划执行情况,经学校“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提请转入学院组织考核。考核通过者,在教务处网站向全校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组长核准,无误后发文公布。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九条 纪委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督查转专业工作,对于部分热门专业的考核录取,可以安排人员参与某些环节的现场监督。学院应做好转专业各个环节工作可追溯、可排查,对每位考生的考核记录、学院的录取记录和公示记录等须做好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转入专业录取人数原则不得超过公布的转入计划名额。如出现拟录取最后一名多人同分等特殊情况,可由转入学院向教务处提出增加转入计划名额申请,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