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该学年应缴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缴规费等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日不报到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一般为6年。休学创业的,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为8年。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补考、重修等要求依据《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实施。考试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并突出体现过程性评价,具体权重比例由各系部自行决定,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以及不便采用百分制的考核课程,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但登统成绩时应换算为百分制。
第八条 实践性教学的成绩,应根据笔试、口试、书面或实际操作的考核成绩,结合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由专业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凡学生无正当理由缺交某门课程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一学期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依据《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学生因转学或退学、出国学习,需要历年学习成绩证明时,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统一制发。
第十条 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补考课程成绩应于考后规定时间内送交系部,由各系部汇总后报送教务处。补考合格后成绩以60分记载,并标注为补考成绩,不能作为评优评先参考成绩。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向系部申请自学,并在毕业前补考一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参加补考者,一律按旷考论处。未予毕业的结业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提出补考申请,学院作出补考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第41号令第四条和《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按照《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患病或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和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可以以随堂见习等形式参加相关的体育教学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即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学生经补考后一学年内累计达到四科次课程不及格,予以留级。
第十四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到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它学制相同或相近的专业,编入下一年级;
(二)如无学制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经补考后再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如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取消试读,恢复原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凡留级、试读学生,不得享受当年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关于选修课教学与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申请选修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或学分,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写实性记录等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