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提出转专业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及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留、降级除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转专业:
(一)毕业年级的学生;
(二)由学制年限较长专业转入学制年限较短专业;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约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在新生报到期间、10月份和第一学期末,原则上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学生办理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系和转入系同意,由学生工作处(部)审核,经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因学校专业调整需要对部分专业的学生进行专业划转,经学生同意,由转出系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组织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意见,报请院长批复。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