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补考后一学年内专业必修课课程累计达到6科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院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经学生处审批,分管院长同意,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需由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在5日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持有异议的,按照《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所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的,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不合格的;
(三)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不到规定全校要求的;
(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累计两年不合格的。
第三十九条 按照结业处理的学生,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毕业,学院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一)因毕业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作结业处理的,可在毕业半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提出补考申请,补考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