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折教育 专业库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重点王牌专业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4-07-11 14:40:51

(二)因毕业论文或设计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可在毕业半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申请补做毕业论文或设计,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三)因实习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可在毕业半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持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鉴定,向学院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

(四)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的,可在结业半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提出补测申请,补测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

(五)因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累计两年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 可在结业半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持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提供的综合评定证明向学院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

(六)以上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如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毕业申请,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毕业申请,但课程补考、体质健康测试补测、补做毕业论文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仍不合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满一年以上的,学院颁发肄业证书;一年以下的,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记载实际学习年限。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通知》教语用〔2001〕1号文件和《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等级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缓发毕业证书,待补测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学院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院校介绍

【基本情况】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地处举世闻名的北戴河和南戴河两大避暑胜地的交界处,北依戴河,南濒渤海。学院占地660亩,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500多人,在校生1.2万余人,馆藏图书83万余册,固定资产总值4.02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额6900多万元。几年来,学院荣获全国巾帼文明岗、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教育部国防教育特色校、河北省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河北省文明单位、河北省国际教育交流先进集体等省部级以上荣誉30余项。为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教育部1+X证书制度试点单位,河北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河北省国际商贸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学院连续2年入选全国高职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在全国语言类高职院校中排名第一、文法类排名第二。

【办学思路】学院确立了打造“以外语为基础,以经贸为重点,教育、旅游、数字、传媒协同发展”具有国际化特色的全国一流高职院校为发展目标,提出了以行业需求、科技发展趋势为导向,立足京津冀,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专业素质较高、应用能力较强、具有职业素养、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十四五”期间,学院的工作重点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快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对接区域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突出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追求内涵发展,力争2025年打造成为河北省“双高”院校,谱写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新篇章。

我们采用的作品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联系我站将及时删除。
内容侵权、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QQ:3385433179举报邮箱: help@hengzhe.com
Copyright @ 2016 - 2024 恒折教育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217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