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要求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于开学报到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因不可抗力等事由者,经学生本人于开学报到前申请,学校可保留入学资格两周时间;其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追究。
第十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报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原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取得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并持学生证到就读专业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且逾期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凡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环节),学生均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由课程所在学院将成绩登录上网,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每门课程总评成绩按平时考核成绩占20%,期末考核成绩占80%计算。因课程要求需调整比例者,经课程所在学院审定,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大学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平时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提出补考或重修申请。对于重修者,经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协调安排重修课程;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学生可重修,或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同意后,研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后,计入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有病不能参加考试,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由学校医院院长签字盖章,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办理缓考手续,放假期满开学后,由教务处安排一次考试。
第十七条 凡未取得考试资格者、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凡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总学分1/4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
(一)考试违纪者,由学生所在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同时上报学校教务处研究处理。
(二)考试作弊者,一经发现,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同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方式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及校外人员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试或考查前,必须取得考试(考查)资格。考试资格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报教务处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得考试资格:
(一)累计缺课(含病事假)超过该门课程一学期总学时1/3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