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开学一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依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审批。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学籍管理细则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审批。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低于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第四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决定书,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决定书应包括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申诉期限。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可视具体情况以快递或挂号信件的方式按照学生提供的家庭住址邮寄;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日,即视为送达。对于已按本规定送达决定书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进行资料存档,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节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或节假日收假后,正式上课的第一天上午,各学院要检查学生到校上课情况,并向教务处书面上报各班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请假旷课人数及请假旷课学生名单。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请假,必须按以下审批手续办理: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事先陈述理由,并亲自办理请事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请假超过两天者,应附必要的证明。病假:学生请病假须有医院诊断证明,若当天不能请假时,必须在三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病、事假一天内者经班长同意,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批。请假手续办完后,请假条交所在学院办公室存查。销假与续假:学生假满后,必须按时上课,并及时向批假部门销假。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者,以旷课论处。如不能按时到校上课需续假者,必须申述理由,并附证明,续假办法与请假相同。
第四十六条 各班班长或学习干事负责考勤工作,按规定认真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教学日志》,每周周末汇总一次学生迟到、早退和缺课情况,在本班公布,经辅导员审阅后,在下周将统计情况报送所在学院办公室。各学院办公室负责学生考勤的同志,应及时了解学生的缺勤情况,准确地做出记录,及时向所在学院院长汇报学生考勤情况,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旷课(包括无故迟到、早退)的学生,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上课数计算)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10学时以上,30学时以下者,应根据本人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3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迟到、早退两次按一课时计。
第四十八条 学生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开除学籍,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决定书,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决定书应包括作出开除学籍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申诉期限。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可视具体情况以快递或挂号信件的方式按照学生提供的家庭住址邮寄;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日,即视为送达。对于已按本规定送达决定书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进行资料存档,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