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者,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结业一年后,可在学校规定时间进行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换发毕业证;换发的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成绩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请补考者,以后不再补办。学生最后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习期满后发给结业证:
(一)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旷考、作弊或有考试不及格课程(未达到降、留级门数),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最后一学期毕业考试不及格(未达到留级门数)者。
(三)毕业班学生历年有不及格课程或因旷考作弊等以零分计的课程(未达到降、留级门数),可在最后一学期参加毕业清考,毕业清考时旷考、作弊或清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最后一学期毕业考试旷考、作弊者。
第五十三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对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未授予相应学历证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通知书包括不授予学历证书的决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同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相关依据材料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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