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两年病休者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学校规定报销。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到教务处领取《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变动表》,按要求逐项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所缺课时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每学期取得学分低于该学期应得学分三分之一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