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时考核不及格或无平时成绩者;
(三)一学期该门课程旷课累计6学时以上者。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在学生成绩册上认真记载平时成绩、考试考查成绩,成绩不得涂改。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考试成绩册一式两份,由登分教师签名后,按规定手续由各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加盖所在学院公章后,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另一份连同试卷分析一并送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由代课教师所在学院负责,在每学期放假前后完成学籍管理系统登录工作。成绩登录后,原则上不允许改动,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动者,任课教师须写出书面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签字,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教务科工作人员根据卷面实际成绩在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改动。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程,学生必须达到成绩合格,拿到相应的学分。学生公共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因残疾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研究批准后,由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安排上“体育保健课”。任课教师根据其上课情况考核评定其公共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院校完成学业。如患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院校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高职(专科)在校年限不超过5年,本科在校年限不超过6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