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入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节 注 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注册凭证办理注册手续,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据。
第九条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学生证丢失者,经所属院(系)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注册的学生,凡擅自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及取得的成绩,均视为无效。
第三章 修 业
第一节 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可在四至六年内浮动。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毕业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申请延长修业期限的学生,应在第八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六年内仍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节 免听与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基础好、自学能力较强,达到免听资格要求的,可由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经学生专业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取得免听资格。取得免听资格的学生,可以不参加或者参加部分听课,但必须参加实验课程的实验,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才能准许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认为确已掌握者,应于开课前提出申请,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获准免修并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公共体育课以及实习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