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重修与重选
第二十条 经考核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下一学期开学初可补考一次。经补考后,各学期累计达到9学分及以上者,应予以留级或降级重修。全院任选课不及格需重选。
第二十一条 第一学年度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应在第一学年度第二学期初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到第一学年度第二学期计算。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可于毕业前集中补考一次。
第二十二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不能重修原课程,可经本人申请,专业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调到其他专业重修相近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核合格,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可重修。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达到15人以上(含15人)时,单独组织开课和考试。不足15人时,学生须跟随该课程的下一轮授课进行重修。
第二十四条 公共基础课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其他课程重修由学生院(系)负责安排,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节 主辅修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主辅修制度。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辅修专业为我院开设的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各学科门类中,学生跨学科门类选择学习的另一专业或同学科门类的选择学习的另一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应由本人在第三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门类的学生,在全部完成主修专业规定学分以及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同时,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达到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可申请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同一学科门类的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成绩全部及格,可申请获得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修读辅修专业的具体办法见《天津体育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
第五节 考 勤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必须根据课表,按规定时间上课(已批准免修、免听者除外),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如不能按时参加教育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学习、公益劳动等项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对于上述活动无故不参加的,全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出十分钟者,以旷课一学时论。
第三十二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津体院发[2005]36号)予以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以结课考试为主,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