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专业事宜国家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六条 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本学期学费不退。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四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十条 学生自主创业,可凭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不超过两年。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五十三条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七章 退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