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包括见习)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3(不包括免听、免修),或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6,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资格,均须重修该课程,任意选修课可重选。
第三十六条 考核原始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学生考核成绩及格者,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成绩按百分制和折算后的学分绩点进行记载。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记载。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持相关证明,经所在院(系)的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下一轮考核。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种教学活动,严格遵守教学和考试纪律,不得旷课、旷考、作弊。
旷考按旷课论,旷课和考核作弊者,根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津体院发[2005]36号)处理。
第四十条 考核旷考、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可参加该门课程毕业前集中补考一次。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院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我院范围内转专业,由转出和转入院(系)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跨省转学者须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一)学生在第三学期前两周可申请转专业;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三)学生在学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