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学生本人可以申请退学。
学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做出退学处理:
(一)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学生所属系部送达本人。
第五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下达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四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低于9学分者,可以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者在从入学时计算6学年之内返校参加相应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二条 四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不及格课程学分数高于9学分(含)者,须延长修业年限重修,达到标准后毕业或结业,也可申请肄业。
第六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停止学业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由学校补发相应的学历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