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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本省专业录取分数线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4-06-05 13:59:21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为适应社会需求和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实行大类招生,通过专业分流, 实现学生自主学习、持续发展和个性培养的目标。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规范程序,严格审核,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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