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者,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无原专业时,由学生根据我校转专业规定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或寄达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学校审核,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二年内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相应课程考核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不得申请换发毕(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