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新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及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新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实际工作需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