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按《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请销假制度》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凡有实验、作业的课程,缺席实验课累计达该课程实验学时的1/4者,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束性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课程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结束性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需随低年级重新修读该门课程,重新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结束性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需随低年级重新修读该门课程,重新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获得批准而缺考、参加考核不交试卷的学生均视为旷考。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及重修,需随低年级重新修读该门课程,重新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考核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不能参加补考及重修,需随低年级重新修读该门课程,重新办理课程注册手续。对于作弊考生,必须延长学制一年,直接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考核;情节极其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学生部(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学生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在该因素消除后立即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缓考必修课程的考试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缓考限选课程的考核随该课程的重修进行;任选课程不予办理缓考。
第二十二条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交所属院(系)审核汇总上报教务处。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开学一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后转该课程所在院(系)查阅。查阅结果由该课程的院(系)主任审查,若有更正,应当填写成绩更正表,上报教务处。
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和变更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当按照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评定,由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名后生效。
第四章 选课、免修、重修
第二十四条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可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选修课程。
第二十五条跨学期选课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提前选修本专业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的课程;跨专业选课是指学生在确保能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在本校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跨学校选课是指学生在与我校有互认学分协议的学校选修课程。
第二十六条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选课的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前期培养阶段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
第二十七条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选课必须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实施。其课程考核成绩由教务处按规定认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前期培养阶段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可以申请课程免修,课程免修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在免修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5周内,向院(系)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开课院(系)在第16周审查后,由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
(二)每学期的期末为免修考核时间。免修考试由开课院(系)命题并组织考核。试题应当与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宜。无故缺考学生,不再另行安排考核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