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攻读双学士学位:
(一) 学生可以在校内或有互认学分协议的学校攻读双学士学位。
(二)申请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是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前期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三)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达到学业提醒的学分标准或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修读双学士学位资格;
(四)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和跨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培养要求时,学校颁发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修读双学士学位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的某些课程要求等于或高于双学士学位专业,且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直接认定为双学位专业该门课程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
第四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学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后进行。学校根据教学资源状况,确定当年转专业计划。
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年取得的学分低于40学分,平均学年学分绩点低于2.5者;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取得的总学分超过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60%者;
(四)特定的学科专业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第四十二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察认可,具有某种特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所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三条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学生可于第一学年结束前两周递交转专业申请,经转出院(系)签署意见、报转入院(系)审批,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同意后于第二学年开学第一周办理相关手续。为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可以平级转专业或者降级转专业。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