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补修(按重修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每学期第十五周办理补修手续,需按初修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五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对符合第四十二条转专业所列条件者或因地域、生活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学生书面申请,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参照西南医科大学转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期间,学生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取消其转专业或转学资格。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且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休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2年。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伤、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必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休学申请书,交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二条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复学资格,学校作退学处理。
凡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当持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出具的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证明及休学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应当持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对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在学期中间复学。学生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三条休学学生的其它有关事宜:
(一)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均不得继续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