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年获得的学分达到退学标准的(见表1、表2、表3);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4年的;
(三)休学期满,开学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经学校复查申请复学不合格的;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时间2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除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学生退学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后,由学校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者,可采用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学生退学的其他事宜:
(一)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二)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自正式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学生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三)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四)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一条学校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结束学业的学生作出全面鉴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于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准予毕业。
第六十二条在相应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又未达到退学处理学分标准的学生,学校允许其延长不超过标准学制2年的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学生毕业考试后2周内办理。
第六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含延长学习期限),尚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未获得规定的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离校一年内,可以向教务处申请重修未能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重修方式、时间等由教务处确定。结业学生回校重修考试与在校学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同时进行。考试合格后,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补发毕业证。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在一年内不申请重修、逾期不重修、重修不及格、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作永久性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