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对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且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
第六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滞留学校。
第六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六十九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和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平均学分绩点,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西南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考查)作弊受到学籍处理且无优异表现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的;
(四)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五)所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足2.0,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8的;
(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实行学年制学籍管理的学生,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一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本科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