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校保留休学学生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对应专业学习时,可以由休学学生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在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学校指定专业学习。选定专业后,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应当重新修读所缺课程。
第八章 学业提醒与警示、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毕业须获得的最低学分为:5年制专业240学分,其中必修课190分、限选课40学分、任选课10学分;4年制专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为190学分,其中必修课150分、限选课30学分、任选课10学分;三年制专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为145学分,其中必修课115分、限选课20学分、任选课10学分。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提醒、警示制度。每学年结束后,各院(系)应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累计学分数(对照本章表1、表2、表3),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清理。对达到学业提醒、学业警示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表1:五年制学业提醒、警示、退学学分标准
学 年 | 标准学分 | 学业提醒 学分标准 |
学业警示 学分标准 |
退学学分标准 |
第一学年 | 48 | 低于40 | 低于35 | 低于25 |
第二学年 | 96 | 低于85 | 低于75 | 低于60 |
第三学年 | 144 | 低于130 | 低于115 | 低于105 |
第四学年 | 192 | 低于175 | 低于160 | 低于140 |
第五学年 | 240 | 低于240 | 低于170 |
表2:四年制学业提醒、警示、退学学分标准
学 年 | 标准学分 | 学业提醒 学分标准 |
学业警示 学分标准 |
退学学分标准 |
第一学年 | 48 | 低于40 | 低于35 | 低于25 |
第二学年 | 96 | 低于85 | 低于75 | 低于60 |
第三学年 | 144 | 低于130 | 低于115 | 低于95 |
第四学年 | 190 | 低于190 | 低于125 |
表3:三年制专科学业提醒、警示、退学学分标准
学 年 | 标准学分 | 学业提醒 学分标准 |
学业警示 学分标准 |
退学学分标准 |
第一学年 | 48 | 低于40 | 低于35 | 低于25 |
第二学年 | 96 | 低于85 | 低于75 | 低于60 |
第三学年 | 145 | 低于145 | 低于85 |
第五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一)自愿申请的;
(二)受到学业警示的;
(三)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四)毕业时尚未达到退学处理标准的。
第五十六条辅修或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五十七条非毕业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每学年结束时;毕业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每年7月初。
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