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三校生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能转入普通类(统一考试录取)专业;
(四)高考招生录取时下一批次专业不能转入上一批次专业,低学历层次专业不能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
(五)未参加统一高考的单独招收学生不能转专业;
(六)基本修读年限内的最后一学期及其到最长修读年限内的不能转专业;
(七)本科进入三年级后,专科进入两年级后不能转专业;
(八)无学籍或正在进行学籍处理的;
(九)休学期间的;
(十)文科类专业不能转到理科类专业;
(十一)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十二)非师范类专业不能转入师范类专业;
(十三)应予办理退学的不能转专业;
(十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时间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分别由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报教务科研处,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重庆市教委批准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教务科研处拟出学生转专业行文稿送交党政办公室正式行文,通知相关学院和学生本人。同时上报市教委,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做相应的异动。
(三)学生在接到学校批复同意后,方可到转入专业学习。
(四)学生转专业统一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第1-2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其他相关事宜
(一)学生在整个学习期间内只能转一次专业;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转专业的,必须转入所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