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的;
(三)患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五)因个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提出休学的。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报教务科研处批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应当休学而不及时办理休学手续,或办过手续不及时离校而继续学习者,其考核成绩无效,由所在学院监督学生及时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期满后需要延续者,应办理相应手续,经教务科研处批准,可延续一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如不按时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生复学后,休学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作为学籍处理依据。
第三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身体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最迟应于休学期满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科研处核准后复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章学籍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不合格或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五门课程不合格的,学校将给予学籍警示。
学籍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学校的书面通知送交学生本人并寄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应予以降级:
(一)学生本人因个人原因提出降级;
(二)一学年内6门及以上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
(三)累计6门及以上必修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
(四)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