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批准转学的学生,按教育部和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学籍随学生异动。
第三十一条借读
(一)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其他学校借读或其他学校学生需要到我校借读的,可以申请办理借读手续。
1.提出借读申请的学生,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在校在读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学籍;
2.借读学校是同一批次或上批次的;
3.借读的学校必须设有与学生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的课程基本与原专业、同年级的课程相一致。
4.借读学生须取得原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按双方学校规定完清缴费手续;
5.借读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学籍所在学校的教育部规定的毕业证书。
(二)借读课程成绩管理
1.申请借读的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后必须及时将加盖借读学校教务处公章的学期成绩单交回原所在学校备案。
2.我校认可在外借读的学习成绩,据此记载并转换成我校的成绩单。
3.借读期限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最少为一学期。
(三)借读手续办理程序及时间
1.本人提出申请,持借读申请和拟借读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科研处审核。
2.教务科研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3.批准借读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办理时间为每学期的最后一个月和开学初。
第九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一学期1/3时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