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专业所学的公共课成绩仍然有效;原专业所学的专业课成绩按选修课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按新专业要求补休完成规定课程和实践环节。毕业后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籍证明文件与转入专业一致。
第二十九条转学
(一)由学校按招生程序正式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学。学生因患特殊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到其他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校借读。
在借读期间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的,原则上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学生;
3.转学跨录取批次的;
4.未参加统一高考的单独招收学生;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应于退学的;
7.未缴清学费的;
8.转学必备材料不齐全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科研处。
(二)教务科研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
(三)经学校批准转学的市内学生转学,经对方学校同意后,由教务科研处按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规定办理。
(四)经学校批准转学的跨省学生转学,经对方学校同意后,由教务科研处按教育部和市教委及对方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