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超过两年或降级超过两年的,或休学加上降级超过两年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作退学处理或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的,由辅导员和所在学院领导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和校务会审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申诉。在校申诉期间,学生可以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学校复查决定下达后,视结论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退学处理的学生,若没有提起申诉,应当在接到退学文件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所在学院应督促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既不提起申诉又不及时办理退学手续,或办过手续不及时离校而继续学习者,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二条凡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本科六年期满、专科五年期满,仍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发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委审核注册。
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